第210章 欧盟官员提出「数据换标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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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醒丶李明哲丶赵静丶周明四人围坐,面前摊开着工信部刚刚转来的《中欧数位技术合作框架建议草案(欧方初稿)》。

    文件共四十七页,英语原文与中文翻译并列。封面上印着欧盟委员会的数字水印,日期是昨日,显然,欧方在昨天的会议前就已经准备好了这份草案。

    会议室里很安静,只有纸张翻动的声音。

    陈醒快速浏览着文件的核心条款,眉头逐渐皱紧。李明哲则用红笔在列印稿上做标记,不时发出轻微的咂舌声。赵静专注地看着技术附件部分,手指在平板电脑上滑动,调取「小芯」平台的相关数据作比对。周明则从法律角度,逐条分析条款的风险敞口。

    「第七条,数据互操作性。」李明哲率先打破沉默,声音里带着难以置信,「他们要求『小芯』平台向欧盟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开放实时数据接口,允许其对平台算法进行『持续性合规监测』。这相当于在我们的系统里安装一个永远在线的监控探头。」

    赵静补充道:「技术附件A更具体,要求我们提供AI模型训练数据集的元数据,包括数据来源丶标注方法丶隐私处理流程。附件B甚至要求开放特定场景下的模型决策日志,用于『算法公平性审计』。」

    「这是以合规之名,行技术窥探之实。」周明摘下眼镜揉了揉鼻梁,「注意这里的措辞:『欧盟认证的第三方机构』。这意味着审核机构的选择权完全在欧方,我们可以提建议,但决定权在他们。而且,『持续性』这个表述在法律上极其模糊,没有时间限制,没有范围约束。」

    陈醒没有立即评论。他翻到文件的后半部分,那里是关于标准互认的具体条件。

    「第十三条,标准采纳的过渡期安排。」他念出声,「对于C-CIS等未来科技主导的标准,在通过欧盟审核后,将获得为期三年的『试验性采纳』资格。在此期间,使用这些标准的欧盟企业享受监管便利,但标准本身仍需每半年接受一次覆审。三年后,根据『市场接受度丶技术成熟度丶安全保障水平』综合评估,决定是否转为永久性采纳。」

    「试验性采纳……」李明哲冷笑,「听起来就像是缓刑。三年时间,足够欧盟扶持自己的替代标准了。」

    陈醒继续往后翻。最后几页是所谓的「对等条款」,欧盟承诺向华夏开放哪些市场准入。粗看似乎平等,但细读就会发现全是虚的:「考虑加快华夏企业在欧数据中心的认证流程」「支持中欧联合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鼓励欧盟企业采用通过认证的华夏技术标准」……

    全是「考虑」「支持」「鼓励」,没有一条是刚性的丶可执行的具体承诺。

    「典型的非对称条款。」周明总结道,「我们要给的是实打实的技术和数据访问权,他们给的是口头支持和政策意向。而且,所有争议解决都指定在布鲁塞尔仲裁,适用欧盟法律。」

    陈醒合上文件,靠在椅背上,闭上眼睛。阳光在他脸上投下淡淡的阴影。会议室里再次安静下来,只有空调系统低沉的送风声。

    几秒后,他睁开眼睛:「欧方约了明天上午继续谈?」

    「对。」李明哲看了眼日程,「勒克莱尔提议明天上午九点半,在原会议地点进行技术层面的细节磋商。他特别指出希望赵博士和我参加。」

    「那就参加。」陈醒站起身,走到落地窗前。窗外是北京的街景,车流如织,远处央视大楼的轮廓在下午的阳光下清晰可见。

    「但他们这个草案……」李明哲犹豫道,「我们不可能接受。」

    「当然不接受。」陈醒转过身,目光扫过三人,「但我们也不能直接拒绝。明天上午,明哲丶赵静,你们去参加会议。记住三个原则:第一,对等是底线;第二,任何数据访问必须基于明确的目的限定和期限约束;第三,标准审核不能成为技术保护主义工具。」

    「具体怎麽谈?」赵静问。

    陈醒走回桌边,手指在文件上敲了敲:「他们不是要数据吗?可以。但他们必须拿对等的数据来换。比如,如果他们想了解『小芯』平台在工业质检领域的数据处理流程,就必须开放欧盟同类AI系统的同等信息。如果他们想审计我们的算法公平性,就必须允许我们对欧盟正在制定的《人工智慧责任法案》草案提出技术意见。」

    「对等原则……」李明哲思考着,「但如果他们坚持说欧盟的标准更透明丶监管更完善,所以不需要对等审查呢?」

    「那就问他们敢不敢把这句话写进正式协议。」陈醒的语气平静但锋利,「如果欧盟的制度真的如此自信,就不应该害怕对等验证。如果他们不敢,那就说明所谓的『透明度』和『完善监管』只是单方面施压的藉口。」

    赵静点头:「技术层面我可以准备详细的对应要求清单。比如他们要训练数据集元数据,我们就要欧罗巴GDPR执行案例的详细数据;他们要算法决策日志,我们就要欧盟各国对AI系统误判的法律判决记录……」

    「对,就是这个思路。」陈醒赞许道,「把他们的要求全部『镜像』回去。谈判不是防守,而是塑造新的博弈框架。我们要让他们明白,华夏企业在技术开放上可以走得很远,但必须是双向的丶平等的开放。」

    周明补充道:「法律条款上,我建议坚持争议解决中立地原则。可以选择新加坡或者瑞士,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相关规则。绝对不能接受单方面指定的仲裁地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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