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章 律令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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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8章 律令制度

    在李一元看来,大明的律例制,比起大唐的律令制,在司法上反而是一种倒退。

    当然,大明制度,也有其历史渊源的。

    主要是元朝太坑了。

    大元朝的律法制度,就和它的其他所有制度一样,讲究的就是一个随心所欲。

    元朝是「不立成宪」的。

    所谓「不立成宪」,指元朝初期未能及时制定普遍适用于各级机构丶具有对外施政或对内规制效力的行政章程或法律规范,国家政务运作长期处于「有例可援丶无法可守」状态。

    「例」是唐宋时期的法律术语,具有权宜立法之意,元朝沿用该称呼。

    这意味着作为「例」的公文书具有程度不等的垂范参照效力,此后处理类似行政丶司法事务时,可将其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元朝因「不立成宪」,无成文法典的律文可直接引用,司法审判只能依赖先例,而先例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例」产生。

    例如,从「强窃盗」的犯罪中分离出的「白昼抢夺」丶「掏摸」等罪,在初期司法审判中常因诸例审断不一而引发争议。

    以「白昼抢夺」为例,刑部在参照「巡军张焦住抢夺例」丶「皇庆元年唐周卿例」丶「延佑二年杨贵七抢夺例」和「延佑五年云撇卷诈取财物贼人例」等多个先例后,仍认为该罪「难便定立通例」,只能根据情况临时裁决,未能形成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就连一个白天抢劫的罪名,竟然都无法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审判标准,这也就是大元才能做到的奇事情了。

    整个元朝连一部根本的法典都没有,整个元朝的司法都极其混乱,律法成为官吏盘剥百姓的工具。

    至于元朝为什麽这麽混乱,主要还是行政水平的低下。

    按理说,明初的时候,元明鼎革,明朝是可以纠正这些错误,重新回到律令制上的。

    但是这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

    唐宋的律令制,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宰相。

    中华文明是一个非常早熟的文明,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个世上从来没有万全的法典,律法是要根据时代而变化改进的。

    那这个时候,编订律法,自然成为一种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需要极其专业的职业官僚来进行。

    唐宋时期,这个责任就是在宰相身上。

    宰相统筹全局,这样制定出的法律也能够统筹全局。

    但是在明初几场大案之后,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后,律令制这套体系也就玩不转了。

    没办法,大明只能从前元身上找出路。

    结果就是大明虽然有《大明律》为根本,但是具体在行政的时候,又形成了以六部为区分,法律与行政深度绑定,通过六部制定的各种「例」,来进行行政和司法。

    李一元在阅读了大量的敦煌文本后,还是萌生了司法改革的想法。

    他也知道,大明朝采用律例制度,也是有现实原因的。

    大明朝的时代发展迅猛,律令制度的法律编订成本过高,在以往大明行政体系下,是很难及时根据时代发展而修订律法的。

    所以以「例」为司法判决的基础,及时用新的司法判例来补充上法律的漏洞,其实本来是一个好事情。

    但是实际上,这种操作到了基层却变形了。

    大量基层官员,在科举的时候只读四书五经,并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

    然后他们就被扔了一本《大明律》,送到地方上去主持一个县的司法工作。

    他们根本不熟悉那些「例」,这些复杂的特别条例,都藏在很多刀笔吏世家的「家学」中,藏在讼师的传承中。

    地方官员想要按照《大明律》断案,这些人就会掏出各种「例外」来,忽悠得地方官员晕头转向。

    律法成了经文,这些刀笔吏和讼师成了释经人,要怎麽说全凭他们一张嘴。

    这也是这一路上,李一元最深的印象。

    这样下去,绝对会影响大明的根基。

    不一会儿,经历官徐叔礼冲进来。

    「大捷!通政使大捷啊!」

    徐叔礼连忙说道:「张统制官已经解哈密城之围,还生擒了叶尔羌汗!」

    听到这个战果,李一元彻底放下心来。

    这场大捷甚至要比他预想的还要彻底!

    生擒叶尔羌汗!

    西域这些王国,本身就是依靠国主个人的威望建立起来的。

    叶尔羌汗被擒,就意味着叶尔羌王国其实已经瓦解。

    而且叶尔羌汗在手,大明就可以对西域做很多的事情。

    李一元连忙说道:「速速安排八百里加急,向京师报捷!」

    等徐叔礼离开,李一元又摊开信纸,他要给苏泽写捷报。

    写完捷报之后,李一元又开始给苏泽写私信。

    「近日以来,李某校勘敦煌唐卷,见《贞观令》《永徽式》诸篇,深有所得。」

    「唐以律令格式为四柱:律正刑丶令立制丶格补敕丶式定程。四体相承,权责昭然。」

    「反观我朝律例,则例愈繁而弊愈深!刑部释律丶都察风宪丶地方援案,往往一案十解,胥吏因缘为奸。」

    「昔唐制可行,盖因三省六部制衡,宰相总揆律令修订。今中书门下五房已复相权之实,此乃重立律令制三百年未有之机!」

    李一元在信中,希望苏泽能推动司法改革,进行一次《大明律》的集合修订工作。

    所谓「诸律归于《大明律》」,修成一部大明上下都能通用的法典。

    这份法典,涵盖「吏丶户丶礼丶兵丶刑丶工六部事类」,包含「刑丶民丶

    商」诸法条。

    然后李一元又提出,将历年判例中,判的比较好的案子,升级为「格」,编订「隆庆格」。

    这些「格」经过内阁的批准后,再由皇帝御准颁行全国,「格」可以定期修订增补删减,每次重新修订之后,都要通过印刷机颁发给全国,禁地方擅引私例。

    写完这些,李一元叹了一下。

    他这一次又帮了苏泽一次,希望苏泽能知恩图报,也帮他一次,推动律令制度的改革。

    李一元解开自己腰间的四个粮袋,不一会几胖鸽子飞扑进来。

    当胖鸽子飞进了苏泽的书房,苏泽知道了大捷的消息已经在八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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